铜鼓县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第一条《铜鼓县委托招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所界定的委托招商共包括通过授权委托形式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招商员及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的政府委托中介组织招商三种形式。
第二条高级招商顾问是指为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本县对外开放战略和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全国招商引资网络,以政府名义聘请的政府部门人员或企业高管。
第三条高级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县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
(二)积极参与本县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三)对外宣传介绍本县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四)向本县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帮助本县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策划、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六)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到本县参观、考察、交流,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招商员是指为推进我县招商引资规划的实施,由本县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聘请的对本县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国际资本运作、与国内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各界人士。
第五条招商员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在其所在地区帮助本县开展招商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县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三)向本县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四)为本县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县参观、考察、交流,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的聘请不限制国家或地区。高级招商顾问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十人;招商员人数同一城市不超过二人,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人。
第七条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任期两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本县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首邀活动所在地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九条授权委托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经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根据前期预算,可由本县财政先期预付部分相关费用,活动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十条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受邀到本县参观、考察、交流所发生费用由本县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协议委托招商是指由本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资信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企业关系;
(三)受托人为公民时,必须是专业中介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型跨国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受托人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资金投资本县;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县投资环境和政策;
(三)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四条本县在受托人所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应邀请受托人参加,委托受托人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对所发生费用,经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由本县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铜发[2006]7号文件规定考核小组负责对以上招商引资方式所进行项目的奖励进行认定审核。具体引进项目的认定依据铜办字[200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委托招商受托人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县的,中介奖金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从事第一产业的,基建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100%、设备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70%基数,按10‰计奖.
(二)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创业工业项目,基建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100%、设备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70%为基数,按10‰计奖。
(三)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从事高科技工业生产性项目,基建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100%、设备投入以考核认定实际投入的70%为基数,按15‰计奖。
(四)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从事旅游、宾馆业基础实施投入,且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奖。
(五)没有基建和设备投入的项目不计算奖金;工程进度未达到50%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不兑现奖金;木竹原材料加工、小型化工、扩产、技改项目矿产资源类及非鼓励类项目不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员的奖励认定发放和对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佣金的认定支付,每年计算核发一次。
第十八条凡按本办法领取各种奖励或中介佣金的高级顾问、招商员或受托人不得申请本县其它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起施行。
